2009年1月12日 星期一 北京日报第17版 理论周刊发表沈敏特教授的文章:追求真理离不开言论自由,提出:
“ ‘言论自由’,是被写进我国宪法的。但很多同志对此理解并不深入。比如,‘荒谬言论’能否享有言论自由呢?这个问题,是人们常问的一个问题。如果您不假思 索地回答:‘荒谬言论哪能给言论自由呢!’恕我直言,您立刻掉入了‘陷阱’——这‘陷阱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:‘请问,您如何判定一个还没有说出来的 话,是‘荒谬’言论,使您能事先就剥夺他的言论自由?’我想,除非您能大言不惭地宣布自己是“洞察一切”的神仙,尚未说出就能判定言论荒谬。否则,您只能 掉入无法自圆其说的‘陷阱’。”
“某一言论(这里指的是言之成理,持之有故的言论,而非狂喊乱轰的攻击漫骂)在没有公之于世以前,无法判定其荒谬与否,无法判断其是进步还是反动。为了追 求真理,唯一的办法是让它公之于世,在阳光下,让大家来思索、来辨别,才有可能认识它的本质。我想,这就是大家所说的言论自由,也就是毛泽东提倡的至理名 言:百家争鸣。”
他认为这些应该是常识。
本文迅即为众多媒体转发,海内外瞩目。
2009年1月19日北京日报理论周刊又发出甄言的评论《言论自由的社会责任》,作者说:
“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,但现在有人把言论自由泛化甚至神化,这样就会为荒谬言论甚至谎言争得所谓自由的空间。企图经这样的“神化”,使荒谬言论、谣言、谎言能有表达的自由而不受约束、不承担社会责任。”
“言论自由既是权利,也有相应责任,任何权利都是与责任对应的,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。因此,任何国家的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也是有条件的,相对的,而不是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抽象自由。”
“就言论自由而言,行政官员或公务员所受的限制就严于一般公民。如有的国家规定公 务员在职期间无权向公众发表个人的主张和意见,不得以个人的观点来混淆国家在某一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等。”
并引用“文革”给我们的沉痛教训,说明一旦没有法律准则,可以自由地诬陷、甚至捏造罪名,构陷他人,这种自由是多么可怕。提出:在现实社会中,每 个人都有言说自由,同时也有批驳错误、荒谬言论的自由。
甄言的《言论自由的社会责任》亦被众多媒体转发,但表现出着眼点有不同。新华网的新华时政于2009年01月19日 10:19:33转发了全文,使用的标题是《媒体称官员言论自由所受限制应严于一般公民》,突出了官员应更多注意自己的言论;新华网理论频道则是仍用原标题在20日发出。
星岛环球网在1月20日以《北京日报再论言论自由:必须承担社会责任》为标题做了扼要的介绍,次日又以《 将言论自由“神化”的观点站不住脚的》为标题,转发了全文。
《潇湘晨报》使用《言论自由的社会责任》的标题,对北京日报这篇文章作了简略报道,并点明甄言的评论是针对沈敏特的文章“追求真理离不开言论自由”而写的(见下):
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,但现在有人把言论自由泛化甚至神化,这样就会为荒谬言论甚至谎言争得所谓自由的空间。企图经这样的“神化”, 使荒谬言论、谣言、谎言能有表达的自由而不受约束、不承担社会责任。我们提倡言论自由,但不赞同那种抽掉言论自由的法律的、道德的、规则的前提和约束,空 洞地、抽象地谈论言论自由的做法。那种将言论自由泛化甚至神化的观点和做法,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,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。此前,《北京日报》1月13日登 载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沈敏特的文章“追求真理离不开言论自由”。文章说,“言论自由,是被写进我国宪法的”。一个言论在发表之前是无法为其定性的。只有在公 之于众之后,“在阳光下,让大家来思索、来辨别,才有可能认识它的本质”。其实甄言的评论是针对沈敏特的文章而来,星岛环球网也注意到了,他第一次的报道《北京日报再论言论自由:必须承担社会责任》中,在“企图经这样的“神化”,使荒谬言论、谣言、谎言能有表达的自由而不受约束、不承担社会责任。”这段文字之后,附有沈敏特的《北京日报 追求真理离不开言论自由》的链接。
: 天下杂谈
- 我 顶
-
- !觉得精彩就顶一下,顶的多了,文章将出现在更重要的位置上。









